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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3-11 02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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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4023 於 2011-3-11 02:21 編輯
雖然這位大大他誤會了,而且對法律常是一知半解,但是沒關係,我來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吧。
就肖像權方面,他論壇版規寫不能貼到其他論壇,他用在此論壇我才轉貼過來的,這裡應該還是UT的範疇吧?我是沒有經過他的同意,但是照他本人當初版面設定所寫之文字做判斷,我這種行為並沒有違背他當初的意願,當然如果真的告起來,這方面可以打持久戰,我只能說告到我進棺材了,也不一定有定論。
而且目前常見的肖像權目前還很模糊,但是大多數都是利用他人肖像,為己牟取不當利益,或者毀損他人之利益,很明顯我沒有用她照片某取私利,照片沒休沒改,只是由他版面移到這個版面而已,真的讓他告成了,我的損失也不會太大。
至於在公然侮辱罪方面,我必須說明,前文裡面再三註明是眼神相像,如果就眼神上面能牽扯到污辱罪,我可以跟你講,不可能成立。
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,及於大庭廣眾下,公然以抽象之字眼汙辱他人者,即成立,而其成要件如下:
1.公然:及於公共場所,或不特定人等聚集之處。
2.所侮辱之字眼,需為抽象之詞。如:公然罵甲,賤...。而侮辱他人係利用具體之物、文書者,已毀謗罪論以。
再來看這段:
如果是暱稱,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,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,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。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,則不在此限。
這篇文章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罵過他,甚至讚美他的眼神跟影星一樣是電眼,你想成立我這罪行,不可能。至於許純美跟如花嘛....我可也沒有說他們啥,一樣不成立。
我可以跟你說,你說的任何罪行,我都有把握脫罪,你讓他來試試能不能告倒我。
不過,你說的也沒錯,跟小朋友在這裡鬧也不是個局面,我就不跟他計較了,這些圖我還是放在這裡讓人欣賞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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